14.1 一般规定


14.1.1 电气设施修缮设计,应查明下列情况:
        1 原有配电系统;
        2 原有线路敷设方式和路径、线路所接负荷容量,线路上保护器件、计量表的规格型号及安装位置;
        3 原有系统的接地形式、接地电阻等;
        4 原有弱电各系统构成,弱电各系统的设备和管线敷设等。
14.1.2 修缮设计应有设计说明、电气及防雷相关的系统图、平面图和主要材料表、计算书。图上应注明下列内容:
        1 电气(包括弱电)系统图注明电源(或信号)取向、进入方式、保护器件、计量表、信号传送器件等的符号及规格、导线回路和规格及敷设方式;
        2 电气(包括弱电)平面图注明线路回路编号、保护器件、计量表、信号传送器件等的符号,注明安装位置,并与系统图保持对应;
        3 接地平面图注明接地装置的位置、规格、接地电阻要求;
        4 防雷装置平面图注明防雷接闪器的形式、防雷引下线的位置、防雷接地装置的形式和接地电阻要求。
14.1.3 修缮时涉及服务提供商管理的设施,不得随意拆改。

 
条文说明
14.1.1 本条是查勘要求,修缮设计前需调查清楚建筑内外原有设备的相关情况,新增了弱电方面的内容。
14.1.2 本条是修缮设计图纸内容的最基本要求,若修缮项目规模很大,应当按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》执行。图纸是指导修缮施工的,图纸内容要满足修缮各环节的需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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